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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 | 全国人大代表双少敏:建议立法明确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最低年龄

2026-03-09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和管理,深化网络综合治理,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这也是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山西省委副主委、山西大学教授双少敏长期关注的重点——在未成年人高频使用社交媒体的当下,如何全方位守护其心理健康、规范其网络行为、筑牢其网络安全防线,成为她今年重点提出的建议方向。

“当前,大量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长期、高频使用社交媒体,正面临着焦虑、抑郁、网络霸凌、注意力受损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等问题。”双少敏坦言,尽管现行相关制度已通过“未成年人模式”等方式,对未成年人社交媒体使用时长、接触内容作出了一定限制,但整体保护模式仍以使用后的监管为主,缺乏对未成年人是否适合进入高风险社交媒体环境的前端准入防控,难以从根源上降低风险。

对此,双少敏建议,有必要通过立法方式,明确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的最低年龄,将保护措施由事后管理前移至事前预防,从制度层面降低未成年人整体暴露于高风险社交媒体环境中的可能性,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同时,兼顾合理的信息获取和社会交往需求。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网络保护”,以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66号),已对未成年人网络使用中的内容管理、算法规范、未成年人模式运行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系统规定,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基本责任与义务,搭建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基本法治框架。

然而,从制度结构与实施效果来看,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在社交媒体领域的保护仍存在明显缺口:一是未明确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的最低年龄标准,缺乏统一、可操作的前端准入规则;二是与网络游戏实行的强制实名、严格时间限制相比,社交媒体领域的监管多依赖原则性规范与平台自律,刚性约束不足;三是监管重心集中于“使用后的风险控制”,尚未解决“未成年人是否适合进入以算法推荐和持续互动为核心的社交媒体系统”这一基础性问题。双少敏表示,这些制度缺口,使得社交媒体成为未成年人网络使用中风险高度集中、但制度约束相对薄弱的领域,有必要通过修法予以补充完善。

双少敏进一步提出,在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确立的网络保护基本框架基础上,通过修法设立未成年人社交媒体最低使用年龄制度,是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转变的关键举措。这一制度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也与国际立法趋势相衔接,并充分考虑我国未成年人规模大、平台集中度高的现实国情,有利于从源头降低未成年人暴露于高风险社交媒体环境中的整体概率,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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